在我国,“先补偿,后搬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也就是各位被征收人熟悉的国590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如果征收方未履行征收补偿义务,则不能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本期案件的当事人,他的工业园就遭遇了未得到补偿款就被拆除的情况,那么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走进本期《事实评论》之谁来买单。
使用了十二年的合法土地,一朝被定为四乱
据当事人程某描述,2008年12月,他与湖北省严西湖渔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得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认可。次年,他又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确定租期为10年,但因为程某投资巨大,10年租期根本无法收回成本,故双方口头约定租用期为30年,并在租赁合同上约定,如因需要建设永久性建筑,以后每两年续签一次。2018年12月,双方续签《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当事人程某在签订合同后先后投入5000余万元,招商七家公司进场经营。
2019年11月,当地河湖长制办公室以“四乱”问题整改为由,要求当事人程某公司拆除地上建筑物。当事人回忆称:听到这一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般让他难以接受,投入了全部资产的工业园此时风雨飘摇,他不能坐以待毙。当事人当即提出要求解决公司建设投入、停业损失、员工就业安置、8家公司去留问题,但未得到任何回复。同月,当地有关部门又以防汛抗旱为由要求程某公司自行拆除。
苦心经营的工业园,片刻化成废墟
2019年11月,当地有关部门组织800余人对当事人程某及其他7家公司进行了拆除,造成185名员工流离失所。据程某回忆,当天拆除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才向当事人程某公司下达清障决定书。
同月,当事人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西湖渔场赔付5000余万元并与其解除合同。2020年12月,当地法院以当事人程某公司建筑物未取得河道主管部门许可,认定其为河道堤防范围内违建物为由驳回上诉。
2021年6月,当事人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同年8月,当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当事人证据不足为由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但判决书中的一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但不影响最终判决结果的正确,应予维持。”引发当事人程某及代理律师的异议。
节目下半场,法律专家温毅斌,特邀评论员马进彪两位老师对本案进行了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是先补偿安置再征迁。从本案来看,当地有关部门对于当事人程某公司进行拆除没有依法按照这九步程序,更加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形式的拆除都需要先拿到法院准许拆除的裁定书才可以进行。
特邀评论员马进彪点评道:本案涉及到的问题层出不穷的主要原因是有法不依。此案件中,当地有关部门与当事人看似不可调和的问题,其实在当地有关部门的主导过程中就已经埋下了祸根。比如说对于租赁的土地的性质不够明确,或者在后续变化中未能够及时通告当事人程某,这就形成了一个信息的孤岛。
对于案件的突破口,马进彪补充到:涉事的八家企业应该联合起来,统一站在受害方这边,秉持着解决问题的宗旨,利用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而不是各自打各自的官司或者将矛头直指当事人程某。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法律适用不当,但不影响最终判决结果的正确,应予维持”这一结论。温毅斌认为:这种情况也不是完全没有,但在此次案件中,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具体指出一审判决适用不当的法律内容是什么,为什么适用不当,又为什么不影响判决结果。所以当地高级人民法院这样判决是值得商榷的。
在节目的最后,温老师就举证问题为当事人程某即律师提出了法律建议,他认为:当地法院将举证责任搞反了,国资经营公司有义务向当事人程某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所需材料,并依法向法院提供,这一点需积极争取。而未履行义务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当事人程某一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索赔。
当事人程某耗尽家产投资的工业园被损毁,关于赔偿这件事最终该由谁来买单,我们期待法院最终的判决,真心希望他的工业园可以得到妥善的安置与赔偿。在我国,一个案件的最终结局,有且只有人民法院才能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给以谏言,不能干预司法公正。对于案件发展,我们节目也将持续关注。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