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现在的年轻人到底欠不欠钱不是P2P平台说的算的,也不是这些给我们打电话催债的陌生人说的算,而是拿出账单按照法律规定的综合年化利率核算出来的结果,欠就是欠了,不欠就不欠了。
近日,河南的徐先生称自己一笔一笔的在核算自己的网贷账单,而核算出来的结果简直就是触目惊心,因为我还的大部分钱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债务,剩余的三万多元的欠款竟然也属于无效债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徐先生表示,他从2016年开始在网贷平台上借钱,在单一网贷平台上借款均超过了12次,说白了自2016年至2018年的这两年时间里,自己几乎不是在借钱的路上,就是在借钱,不是在还钱的路上,就是在还钱,而我在一家信喜快贷的平台上借钱差不多16次,每次借款2000元,实际到账的也都是1750元,而目前逾期的债务是2000元,说白了就是最后借的一次我没有偿还,不是说是我故意不偿还的,而是我实在偿还不起了。
我大概了算了下,按照法律规定的年化综合利率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总结了在这个平台上所有的债务清单,比如说,我在这家网贷平台上借款2000元,实际到账1750元,扣除了250元的服务费,而在14天后我还款的时候还款的仍然是2000元,而这一进一出,我付出了500元的服务费,但这笔2000元的债务实际到账就是1750元,按照《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我实际到账的本金是1750元,而1750元的贷款如果按照36%年化综合记录计算的话,一个月才52元了,而我借的是2000元,实际到账的是1750元,也就是说被扣除的服务费中刨除52元的利息,那就剩余198元,而198元X16次=3168元,等于说这16笔贷款我多还了3168元,而我最后一期的实际到账本金加上36%综合年化利率的话,也才1802元,也就是说就算债务相互抵账的话,这家网贷平台应返还1366元。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按照这个规定计算,我有权要求这家网贷平台相互抵账,而且要求其委外的身份不明人员停止对我的侵害行为,并返还我多支付的1366元。
在经过仔细计算以后,我发现我所有的网贷债务几乎都是这个样子的,而我累积计算了下,八家网贷平台债务相互抵账以后,他们应返还的总额为18098元,而不是我现在所欠的3万余元,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大家说是不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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