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所得人民币3475387.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涂健服从判决,涂欣却提出上诉,主要内容有: 1. 几个证券账户都是借给涂健使用,他们都没有自己操作过,而我只是接受涂健的指令帮他下单操作而已; 2. 他让我代其操作,他让我买卖什么股票,我也不会去关心具体的新信息来源,反正我从中也没有赚取什么好处,盈亏也跟我没关系 3.涂健没有告诉我买卖股票的信息来源情况,我也没问他。我原来以为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后来才知道他在中登公司工作。 为表现兄弟两人关系并不好,涂欣搬出具体事例,“我大学毕业来到深圳本来想找他帮忙找工作,他帮他自己小舅子找工作也不帮我找,我找不到工作没地方住,在他家也是住客厅,而且没住二十天就被他老婆赶出去了,我后来工作包括股票都是靠我自己,我们之间关系一直不好”。 不过,这些申辩并未被二审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涂欣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判处刑罚,一审法院已认定涂欣为从犯,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对其在法定刑以下进行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该判罚并无不当。 2018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涂欣上诉,对该案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