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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债基金条款夫妻共同债务 夫亡妻也应偿债

发稿时间:2018-12-03 17:03:01 来源:财经界综合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十日内还钱。

被告王某丈夫已经去世,几年前,因自家房屋装修,王某的丈夫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赊购水管、电线、瓷砖等多种建筑装饰材料,经双方结算,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三万六千余元,被告王某的丈夫给原告周某出具了《结账单》,后被告王某的丈夫偿还了原告张某部分欠款,尚欠两万六千余元。经原告周某多次催讨被告王某以丈夫去世为由不再还款,周某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在原告周某经营的五金建材店赊购建材用于装修自家房屋,经结算后,现共欠原告周某材料款两万六千余元,有被告王某两夫妇签字的装饰材料采购明细表及结账单等证据材料为证,法院对原告周某诉称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买受人应当偿还所欠出卖人货款。该债务发生在被告王某与其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现被告王某丈夫已死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债务依法应由被告王某清偿。由于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某货款两万六千余元。

法官提示:1、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原则,立于社会之根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若人失信则必衰;2、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刘玺东 通讯员:曾星)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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