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86.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7.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职务侵占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88.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40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89.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款物的,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情形。
此外,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中,发现以下案件的,应当一并办理,不再移交: 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刑法》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