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2.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立案标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管辖
1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八条,相对于旧版规定,新规增加了对犯罪地、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的解释,并增加了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管辖规定,单位犯罪的,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或者实际经营地,分支机构所在地也应有管辖权。从整体上来看,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只要与犯罪行为有所联系,基本都能管辖。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九条,为新增规定。主要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管辖问题,原则上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管辖,犯罪行为实施地或其居住地公安机关也有补充管辖权。例如:某人工作单位在深圳,其接受商业贿赂在广州,而其本人经常居住地在佛山,则深圳、广州、佛山三地的经侦部门均有权管辖,此条新规的出台,加强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避免与案件有关的公安机关之间在管辖问题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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