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条,为新增规定。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下级管辖的案件,下级公安机关也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移送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案件,不能越级,只能逐级。这为公安机关统筹规划、集中优势兵力打击犯罪、统一执法尺度提供了依据。当然,下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由下级处理。此条规定应注意“上级”和“上一级”的区别。 4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一条。管辖不明或有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指定。本条第二款为新增,近十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呈爆发趋势,此条的设立避免了相关单位在管辖上的不明确与纠纷。
5 公安机关办理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的原则。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并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并案侦查。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二条,为新增规定。主要强调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应统一协调指挥、统一办案要求,同时不同区域的公安机关之间应相互协调配合。此条规定,一是防止一案多立案;二是主导一主多辅办案机制;三是几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可以并案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排除了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的管辖。因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地一般较多,被害人到任何一个犯罪地报案,公安机关首先应受理。
6上级公安机关指定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济犯罪案件,认为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应当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
本条规定为新规第十三条,为新增规定。主要解决指定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提请批捕、移送审查起诉的问题。跨区域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提前与同级的检察院和法院通报和协商,因为案件的最终处理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审判。其中第三款,“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事先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通报和协商。”这里的“公安机关”理解有两层含义,首先是有权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即第一款中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指定管辖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协商;其次是被指定管辖的实际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指令时,应与相对应的同级检、法通报。
三分工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每个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分工也略有不同,在这里我们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为了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适应经侦工作实际,明确各级经侦部门的职责,四地市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实行了三级管辖(此节内容所提管辖与新规中条款所提管辖的概念略有区别主要是指分工)。
首次提示 注意注意我们此处是以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为例,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管辖分工、立案标准也有所差别,报案时请依据当地管辖分工和立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