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行贿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2.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8.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19.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