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下称“三权分置”)再次被中央提上重要议事日程。这在土地改革进入深水区的背景下,格外引人注目。
根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下称《意见》),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这是中央再次以文件的形式,对“三权分置”予以确认。 这意味着,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之下进行“三权分置”,将成为未来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纲领。 在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方面,《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 “三权分置”为制度创新提供空间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农村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意见》指出,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此外,“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展现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于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本次《意见》的亮点之一。《意见》提出,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意见》还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