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证明确为第三标段施工方 孙延彬为了证明第三标段工程确实是他本人所施工,于2012年5月2日,他找到了当时现场指挥施工的大连燃气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新民,张承恩以及大连化建建设有限公司负责人宫本杰,他们给出具了一份第三标段确为孙延彬所施工的证明。 同时在和辽河二公司张庆师所指的将第三标段分包给李某的一段通话录音中,李某也明确表明了辽河二公司确实没有参与第三标段的施工(有录音)。
(证明材料一)
(证明材料二) 向多部门反映无果 据悉,为了讨要被“掉包”冒领的这1200多万工程款,孙延彬这两年来多次到大连市纪委、大连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名反映,相关部门均未受理此案。直到2015年4月份省纪委巡视期间,孙延彬再次向大连纪委反映材料时,大连市纪委一姓李工作人员对此案进行了受理,但至今再无下文。 曾答应给600万了事 因孙延彬一直不停的向有关部门反映,大连燃气公司副经理苏维成迫于各方压力,曾找人与孙延彬协商支付给他600万了事,孙延彬当时没有同意苏的条件。 专家点评: 对此,记者先后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有关教授和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刑法第397条: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如第三标段确为孙延彬所承建,大连燃气公司苏某随意把第三标段工程款发放给了辽河二公司,便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