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友,进而发展到线下开房发生性关系,殊不知这样的“约炮”行为暗藏多种风险。深圳一名女子多次在“约炮”后变脸,以遭强奸、被猥亵为名,向警方报案或向媒体报料,而在男方那儿收到钱后,则以各种理由要求警方销案。其受害者包括炒股畅销书作家、小老板以及在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大二学生等等。 龙岗区人民法院于5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名女子在6宗强奸、猥亵案,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判决其犯敲诈勒索罪。除此之外,其还在前述行为中实施盗窃,犯下盗窃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000元。 报强奸猥亵案牟利 被告人段丽(化名),女,1987年7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广安市。段丽约在2003年来到深圳打工,做过按摩女等职业,案发前四五年都没有正当职业。段丽的老乡在证言中称,听说段丽是被一名香港老头包养。 司法材料显示,段丽平素确实与男子黄某一起生活。黄某称,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在一起已经有三四年,他为段丽在龙岗南澳水头沙东区租一间出租房,并买了家具,两人几乎每天都在一起吃饭。 但这期间,段丽又曾与他人短暂进行同居。一名证人称,两人在2014年3月到5月期间同居,段丽曾要求他在空白纸上签名按手印。五月,段丽搬走,连台式电脑、电饭锅和煤气灶都不见踪影。段丽称是搬家工人损坏,他也未做追究,此后两人还时常见面发生性关系。 无论是长期男友,还是短暂同居的男友,都表示未发现段丽有什么异常,未曾发现段丽被强奸或被猥亵。 但是警方调取的证据显示,从2012年1月到2015年1月,深圳110报警服务台共接到段丽手机号码报警257次,其中有7次报称被性骚扰、猥亵或强奸。 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显示,从2012年开始,段丽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通过各种社交途径,与素不相识的男子取得联系和接触,随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虚构事实,或以被对方强奸,或以被对方猥亵等为由,以报警处理、媒体曝光、他人恫吓等手段相威胁,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派出所实习警校生“中套” 从法院审理来看,段丽从2012年4月便开始通过前述方式实施敲诈勒索,但直到2015年1月,在敲诈一名在深圳某派出所实习的警校学生时,才案发。 该名实习生系江西某警校大二学生,案发时在深圳一派出所实习,平素有固定女朋友。据他的证言,2014年10月底,段丽因被人殴打来到派出所。两人由此相识,后于2014年11月、12月两度在深圳罗湖区开房发生性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