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旅游,买些具当地特色的纪念品,这是大多数人都会做的。最近,杭州的李先生去了趟西藏,买了几件精美的纪念品回来,结果却让自己进了派出所。 7月12日晚上,还带着晒痕的李先生约了几个朋友一起在杭州市区的一家KTV唱歌,席间李先生拿出了自己从西藏带回来的收获——两把藏刀。 藏刀的确很精致:一把匕首,一把弯刀,刀鞘上刻有镂空图案,并镶有珠宝状装饰品,刀把精心地做成动物的形状,拔出来寒光逼人。 但是有人报了警。文晖派出所的民警来到包厢门口时,李先生一脸讶异。 “我这只是纪念品,拿出来让朋友们看看的。”李先生说。 “你手上这些‘纪念品’都属于管制刀具,法律规定是禁止携带的。”民警给李先生普起了法,“这样的刀具出现在公共场合,就算你不动刀,万一被别人抢走了,同样非常危险。” 目前,文晖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李先生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此外,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