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知道,殴打他人,都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城管打人已不再是在“执法”,而是在“违法”甚至“犯罪”。 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打人,无论轻重,就应该给予拘留和罚款的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可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结伙殴打他人,可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43条)。 如果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就已不是行政违法,而是出“行”入“刑”,成寻衅滋事罪了。根据《刑法》规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纠集他人多次实施“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293条)。 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有四种情形,城管经常涉及的,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这一种。 在兰州城管围殴李先生事件,城管殴打李先生,可以治安处罚了;当李先生去理论竟又遭到几十名城管围殴,城管则已是“随意打人”,且构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因此,对积极参与殴打李先生的城管,理应以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与者,至少也应以“结伙殴打他人”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1000元以下罚款。而事件中的警察明知城管人员已涉嫌犯罪却不使其受到追诉,已成立了徇私枉法的渎职违法或犯罪,同样应受到问责。 我认为,各地城管尤其需要进行正规的法律法规教育,强调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实行社会主义法治,而法治的要义正是,任何人都应受到法律的统治,小贩不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城管暴力执法和警察执法渎职亦是如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