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晚,一篇自媒体文章《万科隐秘较量:一份判决击垮姚振华》迅速在网络上扩散,并引发了热烈讨论。 这篇文章主要围绕去年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所持万科股份无效的诉讼,根据深圳市罗湖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解读出万科工会通过深圳市罗湖法院起诉钜盛华及前海人寿所持股份无效并获得胜诉,宝能系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失败的结论。 这一结论自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场官司在最初打响的时候,就有法律人士分析,万科工会的诉求首先属行政监管范畴,按现行规定,程序上应行政监管前置,在证监机构未做出相应监管结论前,法院较难做出认定——不少人由此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但事实很快就得到了澄清。很快有深圳中院的人表示,这一案件并没有宣判。(深圳中院人的朋友圈截图) 法律专业人士也指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9月20日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只是针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且裁定和判决并非一回事。让我们看看这份民事裁定书到底说了什么:(截图深圳市中级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看完之后你可能还是不大明白。其实只要搞清楚下面这两个问题,事实就清楚了。 裁定和判决到底有什么区别? 简单来说,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钜盛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的主张是罗湖区人民法院对于万科工会状告自己并无管辖权,这是诉讼中的程序问题。 而万科工会起诉钜盛华等五被告增持万科股票无效、要求钜盛华等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等主张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目前尚无结论。 管辖权异议是什么意思? 通俗来讲就是,宝能系认为这个案子涉及的金额巨大,又是新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写道,“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意思是,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的事情还是由罗湖法院管。 由此可见,这起案件的双方才刚刚结束管辖权的争议,还未进入实体权利义务的审理阶段,说万科工会胜诉宝能为时尚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