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通知称,严控煤电总量规模,优先发展本地非化石能源发电项目,充分发挥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作用,并采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措施,减少对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的需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促进我国煤电有序发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16]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电投集团,神华集团、中煤集团、国投公司、华润集团,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近年来,受经济进入新常态和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我国用电量增速趋缓,电力供需总体宽松。煤电行业面临利用小时数逐年下降、规划建设规模较电力需求偏大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引导地方及发电企业有序推进煤电项目规划建设,促进煤电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各地“十三五”电力供需形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一)建立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为指导各地和发电企业有序规划建设煤电项目,综合考虑未来3年煤电项目经济性、电力装机冗余程度、环保及政策约束等因素,国家将建立煤电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定期对外发布分省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提示。引导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以及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为煤电项目办理核准及开工建设所需支持性文件、发放贷款时,根据风险预警提示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 (二)结合风险预警适时调整相关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单位密切跟踪电力供需变化趋势,结合煤电风险预警提示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用电需求增长情况加强监测分析,发生重大偏离时,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 二、严控煤电总量规模 (三)强化规划引领约束作用。加强全国电力规划的指导性,保证国家规划和省级规划有序衔接、协调统一。根据国家“十三五”电力发展规划将明确的各省(区、市)规划期内燃煤电站(含抽凝热电机组和燃煤自备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各省(区、市)电力发展相关规划优化布局本地区规划期内的燃煤电站项目。各省(区、市)要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及相关规定要求,核准煤电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