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颖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肖像权和姓名权胜诉是很正常的事,不少其他明星也都干过。个人觉得这条新闻比较有趣的魔鬼细节是法院裁定最终赔偿金额30万,在赵丽颖方开出的金额上打了3折,而一丫优品却认为这个判决贵了已经再上诉。
记得早前北京柠檬微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备IPO时披露过一个信息,赵丽颖对其《宾果消消消》游戏的代言费为每年1100万。一丫优品使用赵丽颖的IP多久不得而知,但是30万的赔偿再怎么看都算是赚了。为什么还要坚持再上诉,原因不外乎两个可能。要么,一丫优品想通过该纠纷进一步提高知名度,但是个人觉得这种方式跟明星搞绯闻的策略相比有些低级了。
第二个可能性更说得通,那就是公司认为赵丽颖这个IP现在已经不再那么值钱了。现在偶像流量早就进入了战国时代,老IP掉价也是常态。譬如,赵丽颖这两年的热度跟前几年相比差距就很大。如果赵丽颖回过头来细思这事,多少会有些落寞吧。
另外,之后上诉的结果其实没啥看头。因为个人品牌价值如何衡量很难量化,最终只不过是拼律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赵丽颖起诉广州一丫优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丫优品”)侵犯肖像权、姓名权胜诉,并获赔30万元。
某母婴品牌擅自使用赵丽颖肖像
相关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赵丽颖与被告广州一丫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据披露,原告系具有一定知名度、影响力的演员赵丽颖,被告系商标“一丫优品”的持有者,同时也是其微信公众号“一丫优品婴童洗护”、淘宝店铺“一丫优品官方店”、京东店铺的注册主体。
被告“一丫优品”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曾发表文章,文中使用了多幅赵丽颖的肖像图片对其运营的“一丫优品”品牌及系列产品进行商业宣传,并附有“一丫优品形象代言人:赵丽颖”的文字以及原告的签名体文字。文中显示出被告在某展会期间被告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制作灯箱广告并陈列多款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原告肖像的产品。
此外,被告的涉案淘宝店铺、京东店铺亦存在大量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的情形;原告公证购买的“一丫优品宝宝木瓜霜”产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原告肖像并附有原告的签名体文字。
基金君翻阅后发现,目前“一丫优品”的相关产品链接中还有很多宣传图依然印有赵丽颖的图像,并在产品宣传图中标有“推荐官:赵丽颖”的字样。
赵丽颖表示,自己并未授权被告使用其肖像及姓名。被告将原告肖像及姓名投入上述形式的商业使用前未取得原告同意,被告行为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及姓名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法律责任。诉请被告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针对其涉嫌侵权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赵丽颖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所有涉嫌侵权内容,销毁侵权包装物料,终止涉嫌侵权行为;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涉案微信公众号、企业淘宝店铺以及企业京东店铺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1.2万元,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01.2万元;酌情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赵丽颖一审获赔30万
针对上述情况,被告广州一丫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性。即便构成侵权,侵权的情节也是显著轻微的。涉及侵权的产品是没有任何的销量,原告要求支付101.2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以及合理开支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被告愿意私下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等。
经审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最终认为,原告赵丽颖作为我国知名艺人,有着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其姓名及肖像具备一定的商业代言价值,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及姓名,且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已经原告许可或授权,故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广州一丫优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赵丽颖肖像权、姓名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一丫优品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向原告赵丽颖赔礼道歉的声明;三、广州一丫优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赵丽颖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费用)。四、驳回赵丽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丫优品:赔偿金额过高,已上诉
天眼查数据显示,广州一丫优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1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等。该公司法人为朱美荣,持股占比为90%。
据了解,一丫优品的主营产品包括洗衣液、润肤乳等母婴用品,但其淘宝店铺的销量惨淡。据九派新闻报道,7月14日,一丫优品公司负责人回应称,“公司已经整改了,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也撤了。但由于赔偿金额过高,已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