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内,互联网服务业务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9.6%和8.6%,主要来自于广告推广和移动游戏业务。报告期内公司来自智能手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537.15亿元、487.64亿元和805.64亿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0.40%、71.26%和70.28%。 可以看到,小米的收入结构中既有硬件生产又有互联网业务。对此,证监会也在反馈意见中提出疑问——公司是一家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请说明现阶段定位为互联网公司而非硬件公司是否准确? 即使是互联网公司,小米也需要向证监会进一步说明,未来互联网变现的趋势、业务增长空间,以及是否具备未来持续增长的能力。证监会对小米的行业对标公司提出问题,要求小米结合公司的整体业务模式和按分业务,进一步补充披露与对标公司在业务领域的异同。 直指“讲故事”与“炒概念” 在创新经济领域,通过讲故事进行“PPT融资”的案例屡见不鲜。作为首单CDR申请人,小米的概念炒作嫌疑也引起了证监会的注意。 比如针对小米的新零售模式,证监会就明确提出,“是否属于概念类炒作”?在反馈意见中,也要求小米说明自己所谓新零售,与阿里的新零售、苏宁的智慧零售、京东的无界零售之间有什么异同,如何能实现“线上+线下”的场景融合,以及如果缺失支付环节,是否会受制于其他支付工具以致无法实现闭环。 小米的“生态链”则是另一个更重要的概念。目前小米已经累计投资了超过210家生态链企业,其中超过90家公司主要是发展和生产智能硬件产品。这些生态链企业,与小米集团在各个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何理清他们的关系,是对小米进行准确估值的一个必要条件。 证监会提出,小米需要进一步披露建立生态链的主要意图,包括战略层面和财务层面,补充披露公司筛选生态链企业行业及产品依据。同时,进一步披露发行人对生态链企业的具体赋能方式和管道。生态链企业和发行人之间的依存关系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另外,更具要求,小米需要补充说明公司生态链投资、管理、交易模式及流程等,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选择标准、决策过程、投资比例、投后管理模式、生态链现有企业行业分布、生态链企业与公司的交易模式、交易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利益分配机制等。以及公司向生态链企业采购物资及向外销售的具体流程,包括但不限于订货、存货运输、存货管理、对外销售等。 根据要求,小米将以列表形式,详细披露生态链企业的名称、设立时间、主要股东、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持股比例、实际从事业务或主要产品和服务、交易具体产品或服务、金额、定价依据等。另外,需要选取3-5家有交易的代表性企业详细描述,并披露有关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对此证监会特别提到对股东的穿透要求,包括披露每家生态链企业创业股东(或出资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发行人(包含公司关联方)持股比例,按照双方股权投资对比进行分类列表,说明发行人对生态链企业在股权层面是否达成控制。 除上述问题之外,小米还将更加详细的披露其金融版图,以及知识产权、公司治理、股权激励、应收账款等财务指标等方面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