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不过在当初“联姻”的欣喜之下,市场似乎并未注意到这条声明的意义所在。 但仅仅在交易公布后两周,2014年11月26日,国美又出乎市场意料的发布一条“认购事项条款变更”的公告,宣布下调初次披露的认购份额。 国美称,“为了顺利推进认购事项的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公司与徽商银行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补充协议。据此,双方同意对认购事项的认购份数由63250万股新股调整至47100万股新股。约占徽商银行目前已发行股本的4.26%及约占扩大后已发行股本的4.09%。总代价也由原订的24.035亿港元,减少至17.89亿港元。” 徽商银行同样于当日发表公告,但同样并未说明缘由。 然而,降低认购新股总额,似乎并没有对此次交易起到作用,交割并没有在第一个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1日顺利完成。 2015年1月1日,双方仍然友好地签订了延期协议。 国美及徽商银行同时于1月2日发布公告称,双方订立了第二项补充协议,将截止日期延期至1月16日。根据有关补充协议,“如在今年1月16日之前双方未能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协商一致,并得到交割所需的内部批准,徽商银行承诺在1月20日之前,将国美电器因认购事项而支付的任何和所有的款项全额退还。” 但遗憾的是,延期仍未能阻止认购事项以失败告终。 其实,在双方于1月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中,除了将时间延期外,还有明确提到,“根据补充协议二,徽商银行承诺继续尽快取得中国证监会对认购事项下的批准,并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审批及同意的前提下,双方同意按照原协议的约定继续友好协商。” 由此不难看出,问题或许就出在证监会的审批环节。 “一般性授权”引争议 一位港股分析人士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确实是在港上市公司的一种规则。不同于配股的是,一般性授权允许公司在不提供给现有股东的情况下发行新股。少数情况下,控股股东有可能滥用一般性授权,通过增发新股稀释小股东权益。” 对于两家财务较为透明的上市公司来说,引资入股实属正常的市场行为。但此次交易唯一特别之处就在于徽商银行动用了“一般性授权”这一概念。 徽商银行曾在公告中,对一般性授权解释为:“截止公告日期,本行并未根据一般授权发行内资股或H股,而根据一般授权可发行的内资股及H股数目分别为1577463856股及632500000股。因此,董事会已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取得授权,董事会有权批准本行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及无须额外获得股东批准。”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国美此次购入的股份将占徽商银行已发行股本的5.72%,由于只有国美一家参与徽商银行的增发,其余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将随之被摊薄。 据理财周报记者了解,在香港的上市公司一直享有经股东批准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本20%的股票特权,这项规则使得H股上市公司在并购或者仅仅是急需资金时得以迅速融资。 徽商银行相关人士在接受理财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此并不了解。 但一位港股分析人士则对理财周报记者表示:“确实是在港上市公司的一种规则。不同于配股的是,一般性授权允许公司在不提供给现有股东的情况下发行新股。少数情况下,控股股东有可能滥用一般性授权,通过增发新股稀释小股东权益。” 因此,“一般性授权”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规则。 历史资料显示,香港交易所也曾经重新审核过这一发行规则,并在2009年刊发的《2008年综合咨询文件事宜11 (一般性授权)的咨询总结》中表示,“在详细考虑市场的回应及据现有资料及情况的分析,港交所认为现时整体上并无任何有力的理由须改变现状,市场对此未来适当路向及如何改革似乎未有共识,因此,《上市规则》有关一般性授权的规定目前不作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