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表明如果债权人持有担保债务或救助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并不承担全部的兜底责任,若此两类债务违约债权人可能遭受损失。
4、设立风险事件的级别。主要划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每个级别的触发条件依次降低。 5、设置应急相应措施。要求“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意味着地方政府的债务由地方政府承担,偿债能力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特别是对于高危风险地区。而对于不同级别的债务风险事件要求出台不同的应付方案,方案因级别而异,避免一刀切的情况。 6、提出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主要在拓宽财源渠道、优化支出结构、处置政府资产、申请省级救助、加强预算审查、改进财政管理等方面进行。 7、设置责任追偿制度。要求“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这与以往以GDP目标作为政绩考核不同,约束地方官员在其任期内的行为,防止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
2、风起于青萍之末,还是依旧的信仰? 88号文和152号文作为43号文的延伸,多在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问题。15年债务置换以来,城投债金边属性明显加强,城投国开化。事实上自今年8月份以来各部委均在提示地方政府债务存在的弊端。但从市场表现来看,城投债估值反映仍然钝化,对负面信息视而不见,一级认购倍数依然明显高于产业债。在前期与投资者的交流中,发现存在不少这样的认识: 1)、根据中国的国情,地方政府更多类似于“分公司”而非独立的“子公司”,地方政府、城投平台不会发生局部的风险,因为一旦发生将是系统性冲击,所以为了维护系统的稳定,个体一定也是安全的。 2)、从历史的经验看,城投平台即使发生过风险,但最终解决,未来亦是如此; 3)、城投平台承担地方政府重要的融资功能,若地方政府违约,将给该地方的政府及企业融资造成明显困难,所以地方政府会力保不违约。 上述逻辑的分析,主要基于不同程度上的“信仰”判断。但我们认为不能完全依靠“信仰”,因为如果纯粹是信仰,那么投资者会更加偏好经济状况越差、收益率越高的城投债,但事实上在定价上并非如此反映,也就是说市场定价仍然是有一定程度的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