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15年债务置换后,地方政府及平台的融资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有的措施均在为规范地方政府后续融资做铺垫。 1、地方政府债务置换时间已经完成2/3。截止11月14日地方债发行总量已经将近9.7万亿(包括新增地方债),按照财政部3年的债务置换目标,置换时间已完成2/3,即大部分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风险依靠债务置换正在化解,路径主要在于:1)降低利息负担,由原来普遍6%-7%的债务成本化解为3%左右;2)、拉长负债久期,原来债务久期普遍在3-5年,置换后拉长到5-7年(地方债期限主要分布在5-7年),以时间换空间。 2、各省地方政府的债务限额,相比13年的审计结果均有大幅增长。对比15年公布的债务限额和13年6月份的数据,债务体量较大的江苏、山东、广东、辽宁、贵州等省份均有明显的增长(注意,山西、河北、上海和北京等地区并无明显增长,山西省甚至减少了800亿),这跟15年债务重新甄别后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明显上升有关,化解15年以前的存量债务压力。 3、14年以后财税预算体系变化也在规范地方举债融资。14年的财税体制的改革主要表现在2方面: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调入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调入一般转移支付。财政部要求从2015年开始将原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用于提供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作的项目收入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主要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11项内容,从全国范围内看,转列为一般公共预算的原政府性基金收入约占一般公共预算的5%左右,增加了财政收入使用的灵活性。增加一般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根据43号文、国发40号文和1327号文的要求,地方债、城投融资平台、财政税收预算体制的逻辑关系将更为清晰(见图表5)。 正因为大部分存量的问题正在解决,但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且新增的债务未来又将形成新的存量,所以更应关注后续债务问题,防止过度扩张。
那么,88号文和152号文的出台,对地方债和城投债定价影响如何? 1、地方与中央、地方与地方信用分离,地方债与国债、各省地方债的溢价将拉大,地方债定价更加关注地方实力。首先,地方债务置换解决的是15年以前存量债务的风险,而置换后地方债亦面临着到期兑付本息的问题,由于地方债非市场化发行、配置压力和地方政府尚未出现违约事件,地方债与国债之间的溢价明显压缩(目前为18BP)。而根据88号文的要求“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央实行不救助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