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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获国家赔偿275余万,陈满案究竟是怎么回事?陈满是什么人(2)

发稿时间:2016-05-15 20:57:43 来源:财经界

  2015年12月8日,合议庭根据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召集浙江省检察院出庭人员、原审被告人陈满的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回避、原裁判据以定罪和量刑的证据、是否有出庭证人和新证据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鉴于陈满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我院考虑提押方便、便利诉讼等因素,在海南高院支持配合下,于同月29日,在陈满服刑地较近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2月1日,对本案公开宣判。

  原判定罪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

  问:再审改判陈满无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再审改判的主要理由有两条:

  一是原裁判据以定罪的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除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外,无其他证据证明陈满作案。

  问:为何陈满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答:经再审审理,陈满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不稳定。经再审查实,陈满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经历了从不承认犯罪,到承认犯罪,又否认犯罪,再又承认犯罪的多次反复,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原一、二审审理时全面翻供。

  2.原审被告人陈满关于作案时间、进出现场、杀人凶器、作案手段、作案过程以及对作案时着装的处理等主要情节的供述不仅前后矛盾,而且与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所反映的情况不符。如陈满供称,其持平头菜刀趁被害人钟作宽不备朝钟的头部、颈部、躯干部等处连砍数刀,与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检验报告及照片,以及再审阶段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等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上述证据证实,钟作宽尸体头面部、双手等部位的多处损伤系由带有尖端和锋利面凶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头菜刀形成。

  3.原审被告人陈满供述将自己工作证留在现场的动机得不到合理解释。侦查机关将本案凶手锁定为陈满的关键证据,是在钟作宽的裤口袋里发现了陈满的工作证。陈满曾供述,将自己原来的工作证放在钟的裤袋里是为了让人误以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债。但多名证人证言,证明未发现案发后陈满有任何异常,陈满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因此,原裁判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即陈满的有罪供述及辨认笔录的客观性、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问:除陈满有罪供述外,原判认定陈满作案的其他证据,再审是如何评判的?

  答:本案其他证据,经再审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收集在案的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检验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满作案。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法医物证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钟作宽被人杀害,作案现场被人为纵火的事实。

  2.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无法对原审被告人陈满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证作用。据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反映,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收集到大量物证,包括带血的白衬衣、《海南日报》、卫生纸,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现场的多把刀具,陈满的工作证等,案内证据未显示公安机关是否对上述物证进行过指纹、血迹鉴定,对白衬衣、工作证等物证没有进行照相留存,而且上述物证在原一审庭审前均已丢失,原一、二审庭审中也无法出示上述物证,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原裁判认定的作案凶器难以确认。原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满杀死被害人钟作宽的凶器,是案发当日侦查人员从案发现场厨房砧板上提取并经陈满辨认的一把锈迹斑斑的木柄平头菜刀。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和法医检验报告书及照片、《审查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害人钟作宽被害前曾遭胁持并因反抗而与作案人发生过剧烈的打斗,其头、面、颈部及双手有二十多处损伤,系遭到过一类有尖端的凶器一二十次的作用过程所导致,其中尸体颈部有一横行切割创口,长度约25厘米,深至颈椎前缘,气管、左侧颈总静脉和右侧颈总动脉被割断,导致其死亡。陈满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认过的作案工具平头菜刀,难以形成导致钟作宽死亡的相关损伤。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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