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高考、中考期间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防止和减少环境噪声扰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高考、中考期间(2016年6月1日至6月19日,下同),我市将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进行严格控制。 (一)在城市市区、城镇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建筑施工作业。对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凭乐清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公告附近居民。 在高考、中考时间(6月7日至9日,6月18日至19日,下同),位于各考点附近、会造成噪声污染的建筑工地必须停止施工;其他工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夜间建筑施工;各考点附近禁止划龙舟。 (二)严格控制机动车辆噪声扰民,夜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确因城市建设特需,必须在夜间运输装卸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应严格按夜间施工向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 (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噪声标准的娱乐场所,必须停止营业。 (四)居民住宅及其附近的机械、修理等工场在高考、中考期间,不得在18时至次日6时进行对周围有噪声污染的作业。 (五)机关、学校、社区要严格限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违反规定的高音广播喇叭要强制拆除。 (六)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高考、中考期间禁止使用影响考生复习、休息的超标噪声源。 (七)在高考、中考期间,不得于18时到次日6时在居民区内进行对周围居民和考生有噪声污染的房屋装修作业。 二、我市环保局、住建局、教育局、公安局在高考、中考前一周内,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考点周围的建筑施工工地及产生噪声扰民的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高考、中考时间要组织人员对考点附近进行巡视,发现噪声干扰考场的现象立即予以制止。 环保、公安等部门在高考、中考期间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公安部门在高考、中考期间,要加强巡逻检查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及时打击处理。 有关职能部门在高考、中考期间(尤其在夜间)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为。考点学校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环境状况,协助做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