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近五年(2010年至2014年)内社会服务材料 1.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在深圳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并获得的奖项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收原件) 接受捐款的单位必须是纳入深圳市人才引进积分范围的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并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十一)居住情况材料: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收复印件) 本人或配偶为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之一。深圳市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指由深圳市政府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包括红本、绿本两种)。如房产当前为在抵押状态,需提供在抵押状态的房产证书复印件(加盖抵押银行公章)。 (十二)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1.户口簿(收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复印件,印同一张纸上);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2.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须加盖公安部门公章),或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具体样式详见附件10 )。 3.身份证号码曾有变更的(正常升位的除外),须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须说明出现两个不同身份证号的原因,变更时间,并须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 4.如配偶为外籍或者香港、澳门、台湾人士,须提供配偶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相关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于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本指南所指身份证均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十三)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本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属异地随迁子女的,另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十四)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如本人及配偶复婚或再婚的另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不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有效期12个月。(详见附件11《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十五)《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信息校核表》(收复印件 )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本人及呈报单位认真校核填报信息及积分明细,并按要求签名确认。 (十六)其他资格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符合《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七)人事档案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呈报单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完整的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呈报单位在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人才引进申报材料时无须同时报送学籍档案。但如因学历材料记载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与现姓名及身份证号不一致或姓名或身份证号曾有变更的,需同时报送学籍档案。 特别说明:除上述材料外,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材料时需进一步审核其它材料的,需按要求另行提交相关材料。 三、申请程序: 重要提示: 呈报单位选择市人力资源部门作为业务审批管理部门的,可以选择到市人力资源部门窗口领取《招、调员工通知》、《入户信息卡》、《农转非指标卡》(如为农业人口),也可选择邮寄到付的方式领取。单位要及时更新和维护立户信息,如单位地址及相关信息不准确,将无法正常邮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