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下发《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暂不计付利息。 客户备付金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预收其客户的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1月13日央行举行了媒体吹风会,央行支付结算司有关负责人在吹风会上表示,“人民银行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要求和部署,跟市场各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取得了广泛的认同,在此前提下形成了此次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方案,该方案的核心点就是保证资金安全,防止被挪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这是主要的初衷和出发点。”
《通知》明确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工作要求,支付机构应将部分客户备付金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最终将实现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各支付机构首次交存的具体比例根据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综合确定,交存金额根据上一季度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计算,每季度调整一次。 前述负责人指出,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监管,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监管机构最主要看的是资金的安全性,客户备付金首先跟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是要分开的,专户存放,“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这份钱的安全。” 早在2015年底,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时,央行就指出将进一步研究改革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整顿支付机构参与银行间资金清算和各类跨业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 该负责人对记者称,目前我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在两个特点,一是非常分散,二是规模增长很快,这两个特点都决定了存在风险隐患。 “一个非常分散,在现有的267家支付机构中,最少的在银行大概有13个账户,最多的有70多个,此前更多,甚至达100多个,客户备付金在这么多家账户存放,非常分散。”该负责人指出,“第二,规模增长很快,到2016年3季度末已经达到4600多亿,到去年底保守估计要有5000亿的规模,支付机构已经向存款机构发展,这是目前备付金的状况。” 该负责人称,这种状况存在一些问题和隐患,一个是备付金被挪用的案件风险事件频发,为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此前在浙江、广东、上海都曾经发生过有机构恶意蓄意的挪用客户备付金,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此外,还有一些支付机构也出现了挪用的情况。“在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相当比例的支付机构资金临时周转。很多支付机构占用备付金去买了理财产品,甚至是进行了高风险投资,这里面有很大隐患。比如,一旦进了股市,出现其他状况,后面会带来风险传染。” 除此之外,该负责人称,目前支付机构备付金的管理通过这么分散的开户,不仅做了支付业务,实际上也做了跨行清算,也就是说已经超出了业务范围,不仅是做了银行的业务,还向清算银行发展。 第三,对支付机构自身来讲,这么多的资金分散到这么多地方,其自身的管理也是一个很大的隐患,同时还有一个趋势就是,很多支付机构的盈利模式中,主要的盈利来源并不是支付服务,而是怎么样吸收资金沉淀,通过备付金的利息盈利,走向已经“跑偏”。 根据央行的统计,支付机构备付金利息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为9.52%。其中比例最高的是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机构,其备付金利息收入占比高达22.24%;其次是网络支付机构,占比为11.26%;银行卡收单机构的备付金利息收入占比1.81%。 2016年10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