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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在京隆重召开(4)

发稿时间:2016-09-28 15:51:55 来源:本网原创

  2014年8月26日,石新社区村民擅自闯入公园,肆意推挖、扩大私人承包的停车场面积达800平方米,后在公园方面报警和出面制止后才停止违法活动。

  3000万低价收购观音山

  2006年6月,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欲收回观音山的经营权,并发函称,受观音山开发公司财力的限制,观音山的发展潜力必将得不到充分发挥,计划调整观音山的经营权,将其纳入当地另一森林公园规划区,统一建设。

  但当地政府当时开出的补偿条件是用一间远远不值3000万元的旧厂房买回观音山的经营权,而当时观音山的投资已经超过了1亿元,公园发展正欣欣向荣。后公园方面予以拒绝。

  面对公园方面的置之不理,2006年12月6日,樟木头镇政府再次向观音山公司发函,表达了调整经营权的意愿。这份《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显示,“为做好经营权调整工作,请你司将相关资产、账目整理清楚,备齐所有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2009年,当地政府再次推出低价收购动作,遭到公园方面的坚决反对。由于当地政府通过多种途径几次收回观音山不成,便指使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原称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村村民委员会)起诉观音山。

  公园经营权诉争

  由于补偿问题始终没能谈妥, 2010年2月1日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判决黄淦波归还观音山经营权。

  3个月后,观音山公园向广东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认为双方合作期间,观音山景区遭到石新社区恶意侵害,请求法院判决石新社区停止侵害,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高达3亿多元损失。

  广东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因签订和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主要争议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石新居委会是否违约、侵权,以及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请求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广东省高院认为,虽名为联合开发实为承包经营,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签订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了投资开发和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支付了承包费。至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未能提供证明1999年与石新居委会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已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但至2010年9月20日石新居委会主张合同无效时止,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承保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已超过10年,而且在发生本案纠纷前石新居委会发给观音山开发公司的函件中,均没有提及村民对观音山森林公园承包经营有异议的问题等问题。法院依法认定《联合开发合同》和《协议书》有效。对于黄淦波、观音山开发公司提出的30050.8万元的违法赔偿,广东省高院认定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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