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控制人口数量”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调整,《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也进行了重大修订。在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提请审议,其中婚产假和哺乳期优待政策有较大调整,也更加人性化。
在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后,会议分别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所作的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彭随义所作的关于《〈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发改委主任方玮峰所作关于我省大众创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的报告;省司法厅厅长乌永陶所作关于我省“六五”普法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省体育局局长姚金荣所作关于我省体育工作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副厅长苏新泉所作关于陕西省2016年政府债务限额和新增政府债券收支安排及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将于5月26日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一旦表决通过,“全面两孩”政策将在我省正式落地。
想要三孩得满足这些条件
修改二稿明确,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而如果夫妻想要三孩,得满足相应条件: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有关节育措施方面,修改二稿规定,育龄夫妻可自主选择避孕措施,不再有“已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绝育措施”这样的表述。
参加婚检可多休10天婚假
有关婚产假和哺乳期方面,修改二稿做出较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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