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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货物丢失向铁路索赔被判诈骗,申诉十年(2)

发稿时间:2016-06-06 10:01:18 来源:财经界

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间,黄锡斌分批拿到了铁路方面的赔款,共计54000余元。

然而,就在最后一笔赔款拿到手后不久,黄锡斌被警方带走。

据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03年3月21日,黄锡斌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被告人黄锡斌“在明知铁路零担运输容易发生货物短少或灭失的情况下”,于2002年采取“低值高保”的手段,比如7元一副的皮手套保价40元一副、170元一件的热水器电脑板保价300元等,在南京西站办理了保价运输手续。货物短少或灭失后,黄锡斌在办理赔偿手续过程中,又采取用假发票隐瞒实际价格的手法,骗取赔款5万余元。

法院对检方的指控表示认同,并提出,黄锡斌“对高保价的货物仅用旧纸箱作简易包装”,货物丢失后,用假发票连续多次骗取赔款,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犯的特征。

判决书中还提到,黄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自己托运货物多保价,有时使用破旧纸箱,有时在货物中夹杂其他物品等,目的都是“货物短少后,骗取铁路多赔款”。

判决书显示,黄锡斌曾主动投案,供述罪行后又翻供。

此外,判决书显示,黄锡斌系主动投案,但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黄锡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同时,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五万余元,予以追缴。

对此结果,黄锡斌感到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黄锡斌上诉案。

该院认为,黄锡斌虽然没有虚构托运货物,也没有捏造遗失货物的事实,但主观上具有骗取高额保价款的故意,对货物仅用旧纸箱简易包装,故意留有破口或混装其他物品进行运输。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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