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判决书,多处表述遭到南京铁检知情人士和知情律师的诟病。 二审法院认为,黄锡斌和铁路承运部门约定的货物价值,“不可能是铁路承运部门真实意思的表示”,铁路承运部门发现被骗后就立即报案,黄锡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已构成犯罪。 上海铁路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判决书。 申诉十年无果,称“认罪非主动交代” 对于两次判决书中对他的指控,黄锡斌向澎湃新闻记者作出了解释。 针对自己开假发票的行为,黄锡斌予以承认。但在他看来,这是迫不得已的举动。 “我去索赔时,铁路运输方要求提供原始发票来证明实际价值。但其实这些货,我并没有发票。”黄锡斌质疑说,如果是托运诸如古董等根本就没有发票的东西,该怎么索赔? 同时,黄锡斌提出,为什么保价时铁路方面并没有要求提供发票来算实际价值,但货物丢了后才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黄锡斌在老家南通启东托人做了假发票,提供给了运输方,后被警方查出。 澎湃新闻记者从黄锡斌货物所经货运中转站北京丰台站出示的一张《货运事故查复书》看到,丰台站提出,请大同站联系黄锡斌索取货物的购货发票。另据一份内部资料显示,大同站工作人员刘全成向警方表示,货物丢失后,他们“要求黄锡斌提供原始发票和复印件,黄锡斌都提供了”。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明知铁路零担运输、容易发生货物短少或灭失”的说法,黄锡斌更是无法认同。 “在托运出这批货时,我怎么可能事先知道这批货会丢呢?”黄锡斌说,如果铁路运输真的很容易丢,“那还搞什么保价运输?想赔死自己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