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音山公园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在全国政协、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和领导的关注下,东莞市政府于2007年4月在《东府办复》(〔2007〕264号)文中明确表示:改变观音山森林公园的权属、经营权等变更问题,镇政府应与石新社区、承包经营方协商解决。 2008年9月,强行收购风波再起。公园负责人表示,樟木头镇政府多次开会强调要强行“收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09年3月16日,樟木头镇政府某领导对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方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淦波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镇里打算“收购”观音山公园,作价在1亿元左右。在遭到公园婉拒后,2009年4月16日下午4时,镇政府某领导在电话中对黄淦波再次表达了“收购”观音山的决定。 尽管当地政府强行收购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行为在上级部门的干预下暂时停止了,但因此造成的损失却不可估量。公园内部的恐慌,员工的大量流失,以及在社会上引发的种种猜疑,严重影响了公园的内外形象,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经营的成本,严重损害了公园的建设和发展,尤其是影响了公园对外引资,对公园未来的发展形成极大的威胁。 2010年1月28日,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观音山森林公园。同年,观音山森林公园作为原告向省高院反诉石新社区。此案于2010年5月28日经省高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于9月27日组织开庭质证。 2012年11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樟木头镇石新居委会败诉。省高院认为,双方于1999年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观音山经营方依据合同继续合法履行经营合同。 败诉后的石新社区于2013年再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多次复核审查,并组织专家多次质证、举证研判,2014年3月30日最终做出终审判决,判定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驳回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维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至此,纠缠观音山公园多年的经营权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黄淦波表示,事实上,投资旅游行业是一个漫长的阶段,要不断投资10年-15年才能获得微薄的收益。观音山森林公园17年来,每年在宣传上、在基础建设上、在育苗造林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在此基础上,才有近几年略有盈余的局面。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现场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 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 2016年9月11日,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主办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专家研讨会”在京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央电视台等著名学府、权威机构的专家、学者及媒体等50余位代表齐聚一堂,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问题进行了学术研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