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购的问题,有两种,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收购,你想买我东西,要协商价格,我愿意还是不愿意?另外一个不叫收购,叫征收,国家想要这个东西,把你拿过来,那是有法定理由的,必须为了社会公众利益才可以征收,还需给补偿的。这两种都够不上,公园这方面受保护的利益是比较充分的,看不出来对方有什么理由进行收购。 著名经济学家、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北京大学战略管理研究所所长晏智杰2007年公园规划,允许批出一部分地方做商业经营。这个问题就来了,因为这么一经营,就有200亿元可能的前景,于是个别人员开始介入,出现了种种的干扰、破坏,总的目的就是要把你们的经营管理成果拿过去,把经营管理权收回来。归谁来掌握呢?是归那些干扰的人来掌握。这个事实的性质,从现在看到的情况和反映的情况来看,我认为是清楚的。那就是作为一个民营企业家、民营经济,它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犯。 著名反腐败学者、中国行政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我很同意晏老师的观点,事实很清楚。还是要依法来办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该上诉的上诉,该起诉的起诉,这点还是要坚持。晏老师说是权与法的斗争,这个没有错,我们还是要坚持依法办事。 著名学者、中央党校教授王海光第一,公园产权还是没有很明确,也可以看出你们在前期承包时期有些问题是没有想到的。但是最高法那个承包权官司打赢了,这奠定了你们在以后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律基础。 第二,公园定性问题上一定要搞清楚。到底是国家级的还是国家公园?国家级的公园,你就应该做一个界定。 第三,要把自我定位搞清楚,请一些法律专家,界定公园的产权边界,这对公园下一步的工作是有帮助的。 著名环保专家牟广丰从《环评法》来讲,工程如果涉及到景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那就是违反了相关规定。在边缘地带和实验区,经过有关部门同意是可以的。另外,按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乃至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是通用的。工程方在未取得环评情况下的施工行为违反了《环评法》。 著名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尽管早期我们的法律意识不强,有可能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森林公园,给人的印象有些模糊,但是从合同上讲,最高法院判决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来讲,产权是明晰的,合同的权利义务也是清楚的,经营权和管理权是在你那里,这个也是值得肯定的。 我提几个建议。第一,要跟当地的居委会处理好关系,这个国家森林公园,现在社会共治的理念,不是自己在做,想办法要让村委会的人共同参与,要改变这方面的思路,缓和与他们的关系。第二,要处理好跟当地居民的关系,公园吸纳了多少当地村民参与到公园生态环境方面的维护?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怎么样?使村民支持你,使村委会支持你,而不是对立。第三,要处理好和当地的镇政府、城管、规划等相关部门的关系,要跟当地政府配合,不能搞对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