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中央民族大学教授、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熊文钊应该在法治的框架下来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一是和发包方的关系,他是集体所有权人,发包方的权益、承包期50年,受法律保护,还要进一步厘清这个关系,是我们应该做的一个基础的法律工作。承包协议签的不清楚,在新的情况下能不能再进行补充? 另外有几个文件对公园方是比较好的支持,一是林业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对方位做了厘定,行政许可决定书是政府的文件,企业应该是受到信赖保护原则。政府进行经营,支持去做,公园才做的投入,做了50年的计划。如果公园在这当中受到了一些限制,影响了合法预期,合理的期待,造成损失,这个是属于信赖保护原则,围绕信赖保护可以提起一个法律保护诉讼的渠道。 二是环保部文件里面讲的是要避让观音山森林规划图,但是最后施工的时候好像没有完全按照避让的原则,这个过程是不是也可以寻求一些司法保护的途径?因为它是一个政府文件,有关部门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和广东省有关部门踏勘的线路去施工,是不是会发生补偿的问题?现在已经施工完了,是不是可以产生一个司法诉讼? 著名学者、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魏宏我对这类事情感触很深。农村主体产权制度没有处理好,加上公民权利意识淡薄,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有些地方可以,但总体上是比较差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这个不解决,所有问题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著名学者、北京大学中国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百揆我认为整个事情主要是涉及三个权,第一是所有权,第二是经营权,第三是管理权。最高法院的判决书,基本就是胜诉,里面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界定上写得比较细,我觉得这个问题解决了。 现在就是经营权和管理权出问题了,经营权应包括管理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经营权里面有些管理权是实施不下去的,特别, 是承包大片土地的情况下,因为管理权,涉及公共管理。林权特别是天然林应该归国家,原始森林大片承包的人,大片经营的人,你挣的钱实际挣的是全民的钱。这个思想问题要解决了,跟村里重新签,大家互利,包括镇上县上都比较好解决,公园的损失能补回来,而且以后不用在这方面投入很多,恢复到原来早期的合作方式,合作共赢。 中华环保联合会能源环境专业委员会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王友昌实际上这是一个经营承包问题,1999年到2016年,利益格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目前形势有利,政策有利,法律也有利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当地老百姓的工作?如何做好当地从村到镇到市里的工作?看来个别人背后原来可能不支持或者暗地有勾结,或者其他原因,做了一些不利于企业经营权、管理权、承包权发展的事,但现在这个判决已经有了,不要站在原来思维的角度,把政府和老百姓推到对立面。 因此,我觉得还要引导媒体做正面的宣传,用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把这五大发展理念理解好了,正面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