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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雨坎坷17载 东莞观音山凤凰涅槃再出发(5)

发稿时间:2016-12-15 11:13:20 来源:本网原创

  据了解,此次研讨会坚持“法治、正义、公益性、学术性”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建设性为当事各方建言献策,最终目的是改善营商环境,推动法治建设。

  在研讨会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方代表陈景玉介绍,观音山原来是一个村里面的集体林场,1999年由黄淦波先生与石新村签订了50年的承包合同,2000年成立了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被国家林业部门批准成立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并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10年被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17年来,公园多次获评“中国十佳休闲景区”等称号,并入选“广东省服务业100强”。

  陈景玉称,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虽得到广大游客和市民的认可,但是17年来,公园走过的历程非常坎坷,甚至有人企图以法律手段争夺观音山公园的经营权,但最终法律维护了合法权益。2013年底,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承包合同真实有效,继续执行。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别人员纵容当地村民在观音山滥砍森林,强占公园林地私建别墅,新建经营性的停车场和餐厅,并以各种理由阻碍公园交通道路的扩建和改善,阻挠公园的正常经营与发展。

  其次,“从莞高速公路”、“西气东输二线天然气管道工程”和“南方电网高压线路工程”三项工程,在手续不齐全,未得到观音山作为利益相关方的同意,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强行穿越观音山。三项工程导致观音山核心景观惨遭破坏,森林被砍伐。

  再次,多年来观音山作为民营国家森林公园,一直都是自筹资金,自谋出路,自谋发展,为樟木头镇乃至东莞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样本。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都是自行解决,但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这些是应该有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的。17年来,观音山是在巨大的压力和孤立无援的状态下发展的。

  研讨会上,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会专家展开了研讨,并认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以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可,地方政府理应尊重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与判决,纠正其不当行为。

  与会专家发言实录(摘发)如下: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终审判决,已经确认了承包关系的合法性,它的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一些实际权益的保护问题。工程穿越森林公园的问题,按照《物权法》来讲,工程是可以通过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律允许才可以。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即使有关部门批准了之后,也应该跟森林公园的经营者进行协商,确定补偿的数额,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通过了,就可以随意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要对受损害的利益者进行补偿。

  另外一个就是关于有些村民乱砍乱伐的问题。按照民法来讲,破坏别人的财产,应该进行补偿,损害承包经营权,损害森林的利益,都是可以要求补偿的。但是这个补偿需要拿出证据事实来,才可以起诉去补偿,刑事和民事都是可以的。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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