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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11)

发稿时间:2016-05-05 10:58:07 来源:财经界

典型案例之九:周艳与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权纠纷抗诉案

  一、案件事实

  株洲沐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阳公司)主张:2008年12月8日,沐阳公司与周艳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周艳承包沐阳公司生产场地、生产设备设施开展经营活动,承包期内周艳如违约,则授权沐阳公司在剩余承包期间内有偿使用周艳的“全成”商标。合同签订后,周艳通过见证人高某向沐阳公司支付承包金10万元,未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鉴于周艳的违约行为,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周艳违约,沐阳公司有权有偿使用“全成”商标,每年使用费为40万元整,分两次付清;周艳承诺沐阳公司在使用“全成”商标期间湖南省境内(除吉首、永州外)没有第二家生产、销售“全成”商标的系列产品,如沐阳公司发现湖南省(除吉首、永州外)还有生产或销售“全成”商标系列产品的,不管何时、何种原因都属于周艳违约,沐阳公司将有权无偿使用“全成”商标并进行系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2009年1月15日,周艳与见证人高某共同委托律师向沐阳公司通告周艳无法履行承包合同的事实,同意沐阳公司使用“全成”商标,并要求沐阳公司依照约定支付首次商标使用费20万元。同日,沐阳公司向见证人高某支付了20万元商标使用费,并由高某出具收据。此后,沐阳公司使用“全成”商标生产产品,但沐阳公司发现株洲市场上出现大量非沐阳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故认为周艳存在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周艳认为,双方承包经营合同不存在,周艳没有通过高某支付承包金10万元。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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