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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4)

发稿时间:2016-05-05 10:58:07 来源:财经界

  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金文兵、娄波、孙国龙、沈良君、黄文锋、安明浩等曾在乌龙公司工作的人员,明知系非法复制软件活动,仍根据被告人汪洁及万臻的安排,复制《乌龙学苑3.0版》软件服务器端及客户端程序下的大量文件,制成并运营《家育星》软件。经鉴定,《乌龙学苑3.0版》与《家育星》软件在各自服务器端程序及客户端程序上均存在实质性相似;仅2012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洁等8人结伙以家翊星公司名义运营《家育星》软件获取的非法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0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9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汪洁等8人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2014年7月25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洁、万臻、娄波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其余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汪洁等被告人提出上诉,2015年5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电子证据繁多复杂,查证取证难度较大。同时,8名犯罪分子均具有较高的学历、较好的计算机专业背景,其通过在侵权软件中夹杂一些重新开发的程序来掩盖侵权事实,作案手段极其隐蔽。检察机关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指导鉴定机构搭建比对环境,改变以往仅进行简单比对、计算相同文件占全部文件比例的传统做法,通过确认软件的核心程序,从实质相似的角度认定了犯罪事实。在辩护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庭前精心准备,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有效解决了影响定罪的核心技术问题,有力驳斥了被告人在技术方面的抗辩,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轻刑、缓刑适用率高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强有力的指控,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彰显了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典型案例之四:花如中、上海度深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05年,被告人花如中在上海注册上海度深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深公司),其间开发出“问百事”标准自动更新管理软件,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软件包含各种建筑类标准的有效性信息和题录,具有数据管理和检索功能等,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采集录入相关标准、建筑图集等具体内容。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花如中自行或安排员工,购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等处出版的建筑图集、标准类图书,以扫描等方式形成电子数据后加入公司数据库,并根据客户需求将对应数据绑定到客户目录下,实现服务器数据和客户端的数据同步。截至2013年10月,该公司向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多套软件。

责任编辑:夏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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