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
一、案件事实 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侵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晶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晶源公司、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ZL95119389.9号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人民币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1日将本案指定由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1日将本案指定由顺昌县人民法院执行,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裁定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三年多,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未收到执行款。 二、执行监督情况 晶源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于2014年1月7日将本案交办至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17日决定受理,并将该案移送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处理。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对顺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走访并调取相关执行卷宗材料,了解到顺昌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扣划3000万元案件执行款至法院账户,但一直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为此,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顺昌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将扣划执行款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采取措施尽快执结本案。顺昌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经检法两家共同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5年3月19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款30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案件,当事人涉及台资企业、日本企业,涉案标的额巨大,判决生效已逾5年仍未得到执行,当事人的专利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开展执行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